(2017)鲁1481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闫书同、张洪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书同,张洪杰,姜贵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1执91号申请执行人闫书同,男,1974年8月9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执行人张洪杰,男,1968年12月8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执行人姜贵星,男,1980年2月24日生,汉族,住乐陵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书同与被执行人张洪杰、姜贵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张洪杰、姜贵星履行(2016)鲁1481民初16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以(2016)鲁1481财保2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姜贵星在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9140×××85中的股金90000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姜贵星在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9140×××85中的股权90000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欣审判员 周国勇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