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民初1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福建省欣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林军勇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欣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林军勇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1572号原告:福建省欣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海澄镇山后村刘坑社,机构代码:62854482-0。法定代表人:康清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建农,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军勇,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云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福建省欣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军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欣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福建省欣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姚育明审判员 严美玲审判员 陈亚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艺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