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23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姚卫斌、程晔与上海金沪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卫斌,程晔,上海金沪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3316号原告:姚卫斌,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程晔,女,1981年6月4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上海金沪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黄少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卫斌、程晔诉被告上海金沪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姚卫斌、程晔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姚卫斌、程晔负担。审判员 杨 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庞一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