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3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陈远松、张文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远松,张文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03执164号申请执行人陈远松,男。被执行人张文志,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远松与被执行人张文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803民初12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阳勇人民陪审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左宁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修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