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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2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施瑶、李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瑶,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2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施瑶,系被害人施新民之子,男,199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在学,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李强,男,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住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施瑶与被执行人李强刑事附带民事一案过程中,经查,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以(2016)津02刑初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李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施瑶丧葬费人民币29664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驳回原告人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被执行人李强不服,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1日以(2017)津刑终28号立案审理,目前尚未审结。故本院作出(2016)津02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1)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施瑶对本院(2016)津02刑初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李强民事赔偿事项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中华审判员  周吉成审判员  戴建勇二〇一七年九月××日书记员  冯建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