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行终638-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07任中涛与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中涛,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3行终638-6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中涛,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法定代表人陈海铭,系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罗李明,系该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东煜,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任中涛因诉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地产权变更登记行为九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8行初774-78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九宗案件中,任中涛起诉要求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撤销涉案房产的房产证。该诉讼请求与其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的(2015)深罗法行初字第296-302、304、305号九宗案件的诉讼请求相同,构成重复起诉,依法应予驳回。原审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任中涛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赖秋姗审判员 王成明审判员 王强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胡惠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