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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3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雷水生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895号罪犯雷水生,男,1958年1月28日出生,畲族,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2013)杭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水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雷水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3月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雷水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8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雷水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O一五年七月至二O一七年五月累计获考核分2480分,获得表扬四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雷水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雷水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五天(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詹跃忠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雷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