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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6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卢红令、韦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红令,韦春燕,许占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64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卢红令,女,汉族,出生于1976年8月28日,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肖磊,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韦春燕,女,汉族,出生于1978年3月8日,现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进强,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占兵,男,汉族,出生于1980年8月21日,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卢红令与被上诉人韦春燕、许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卢红令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9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卢红令预交纳的二审案件诉讼费9175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马增军审判员  郑新红审判员  贾建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苏泽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