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民初2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则辰诉陕西海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则辰,陕西海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2979号原告刘则辰,男,198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蕾,陕西至正律师事务律师。被告陕西海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一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汶谷,男,196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原告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则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62元,原告已预交,原告在法庭调查结束前,将诉讼请求标的减少了33649元,退付原告减少部分的受理费673元,剩余受理费(4562元-673元)3889元减半收取1944元,另1945元再退付原告。审判员 余国庆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宋艳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