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04民初3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莆田市玮明实业有限公司与黄健雄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3513号原告:莆田市玮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畅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89028552L。法定代表人:彭世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宏建、翁庆燕,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被告:黄健雄,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原告莆田市玮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健雄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莆田市玮明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莆田市玮明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黄健雄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莆田市玮明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莆田市玮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珊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郑雪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