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681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绍国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绍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81执102号申请执行人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东兴市广场路11号人力资源市场。被执行人王绍国,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兴市江平镇思勒村东队、四川省岳池县,证件号码512923196405154378。申请执行人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王绍国劳动争议一案中,东兴市人民法院(2016)桂0681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2日向东兴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绍国支付104050.5元及逾期利息。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王绍国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在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方面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681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部份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东兴市人民法院(2016)桂0681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小勇审 判 员  陈念明人民陪审员  陆彦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黄菁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