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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2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林殿仁与正阳县河砂管理局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殿仁,正阳县河砂管理局,杨晓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2979号原告林殿仁,男,汉族,1972年4月6日出生,住新蔡县。被告正阳县河砂管理局。第三人杨晓伟,男,汉族,40岁左右,住正阳县。原告林殿仁诉被告正阳县河砂管理局及第三人杨晓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肖雪源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殿仁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正阳县河砂管理局及第三人杨晓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殿仁撤回对被告正阳县河砂管理局及第三人杨晓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肖雪源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文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