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郭其友与刘汉发、张付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其友,刘汉发,张付行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700号原告:郭其友,男,1948年4月8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延凤,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汉发,男,1953年7月15日生。被告:张付行,男,1952年1月7日生。原告郭其友与被告刘汉发、张付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诉桐柏县人民政府给二被告颁发的林权证。该行政诉讼尚未审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行政诉讼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本案需要中止诉讼,待行政诉讼有结果后恢复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 焜审 判 员 沙智民人民陪审员 焦俊洋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朱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