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执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方养苏、乐红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养苏,乐红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2执1418号申请执行人方养苏,女,1953年3月9日出生,住定海区。被执行人乐红燕,女,1982年8月16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申请执行人方养苏与被执行人乐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5月0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80000元。本院于2017年05月0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对被执行人乐红燕名下房产、存款、车辆、股权等信息进行调查,查询被执行人负债较多,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902执1418号案件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杰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张方荣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桃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