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8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顾金观与上海冷拉型钢厂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金观,上海冷拉型钢厂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8757号原告:顾金观,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英,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冷拉型钢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朱雪龙,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辉,上海市沪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顾金观与被告上海冷拉型钢厂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顾金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特殊工种工作年限认定。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88年8月18日进入被告处从事冷拉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3月15日变更工作岗位为酸洗行车工作。原告所从事的工种属于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特殊工种范围,被告应向所在地的社保中心办理原告从事特殊工种的报备手续,但被告当时未办理报备手续,导致原告从未领取过特殊工种津贴。原告自2008年3月15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一直从事酸洗行车工作,根据规定,劳动者从事特殊工种满8年,男职工可在55周岁时享受提前退休待遇。2015年9月18日,原告收到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上海市社保中心)出具的“个人账户基本信息调整核定表”,按此核定表认定原告从事特殊工种,本来原告可以凭此在年满55周岁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但由于被告在为其他员工申报特殊工种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导致上海市社保中心撤销对被告公司所有员工的特殊工种工作年限的认定,以至于像原告这种确实从事特殊工种的员工目前无法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之后原告去社保中心、劳动局等相关部门进行询问,答复是要求被告为原告办理特殊工种工作年限认定即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如被告拒绝办理,可以向被告主张赔偿。原告向被告转达了相关部门的答复,但被告以材料缺失为由拒绝办理。2017年6月26日,原告向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为原告办理特殊工种工作年限认定。2017年6月28日,该仲裁委做出青劳人仲(2017)通字第8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被告为其办理特殊工种工作年限认定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本院依法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顾金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顾霞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