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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8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颂、江一才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颂,江一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8执59号申请执行人陈颂,男,汉族,1977年5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鄱阳县。被执行人江一才,男,汉族,1972年12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鄱阳县。陈颂申请江一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鄱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128民初9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颂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鄱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俊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黄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