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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21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秋明与张东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明,张东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21民初1268号原告:王秋明,男,1956年9月24日生,现住阳泉市。被告:张东波,男,1961年10月8日生,现住址不详。原告王秋明与被告张东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立案。原告王秋明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秋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