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21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秋明与张东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明,张东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21民初1268号原告:王秋明,男,1956年9月24日生,现住阳泉市。被告:张东波,男,1961年10月8日生,现住址不详。原告王秋明与被告张东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立案。原告王秋明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秋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