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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1民初1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1民初1525号原告:崔某某被告:刘某某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崔某某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崔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计97.5元,由崔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双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小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