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财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无锡民峰工贸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山达车业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民峰工贸有限公司,无锡市山达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财保77号申请人:无锡民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胶西村。被申请人:无锡市山达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工业园。申请人无锡民峰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山达车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山达车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上述保全措施中,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如需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届满前十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者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效力自期限届满后消灭。诉前保全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代理审判员 吴修贵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陆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