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执12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窦怀申、宋敏、王建君、窦道友、窦怀祥、窦怀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窦怀申,宋敏,王建君,窦道友,窦怀祥,窦怀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127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163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宝龙,该行王楼支行职员。被执行人:窦怀申,男,1969年8月8日出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宋敏,女,1969年7月7日出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王建君,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窦道友,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窦怀祥,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窦怀福,男,1973年5月7日出生,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窦怀申、宋敏、王建君、窦道友、窦怀祥、窦怀福金融借款合同纠���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381执12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科研审判员 蔡欣广审判员 陆 慧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卢凯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