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31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8-21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凯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陈凯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1民初1262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高兴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环球中心N2区1702室。法定代表人:黎晓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卫文博,男,1993年11月1日生,汉族,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贵州省惠水县和平镇和平路195号1栋附7号。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陈凯,男,1991年8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瓮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凯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在诉讼期间,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自愿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 鲜 伦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金晖(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