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执恢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某、张某1、张某2、杨某申请执行谢发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张某1,张某2,杨某,谢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执恢19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住大方县。申请执行人张某1,住大方县。申请执行人张某2,住大方县。申请执行人杨某,住大方县。被执行人谢发军,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方县。本院在执行刘某、张某1、张某2、杨某与谢发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谢发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3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5执恢19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谌珊珊审 判 员 宗慧娟审 判 员 刘崇高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沈 颖书 记 员 孙 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