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财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重庆三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南宝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南宝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财保160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三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钓办处杨柳街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09469850J。法定代表人:黄立刚,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重庆南宝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工业园区草街拓展区拆迁还房13号楼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81469631G。法定代表人:杨长珍,公司总经理。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三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重庆南宝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7)渝0117执保26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重庆南宝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00万元财产。2017年9月1日,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三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部分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三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重庆南宝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对部分被保全财产解除查封,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南宝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予以准许。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姜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罗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