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宁煌林、王喜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煌林,王喜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34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坚强,该行行长,地址双峰县。被执行人宁煌林,地址��峰县。被执行人王喜娥,地址同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宁煌林、王喜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2016)湘1321民初26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宁煌林、王喜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宁煌林、王喜娥的财产进行了查证,但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宁煌林、王喜娥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宁煌林、王喜娥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321民初26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接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