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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5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泽军与李六兵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泽军,李六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5执422号申请执行人张泽军,男,汉族,住资阳市。被执行人李六兵,男,汉族,住天全县。天全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5民初7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泽军于2017年2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已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被执行人,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825民初7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 波审判员 吴国庆审判员 彭宗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 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