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民初2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建武与黄建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武,黄建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2258号原告:黄建武,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黄建宇,男,199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原告黄建武诉被告黄建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黄建武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建武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建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92元,减半收取计746元,由黄建武负担。审判员 陈桂堂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林溢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