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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9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寿炎与汪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寿炎,汪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9171号原告:陈寿炎,男,1963年3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辉,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晴晴,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勇,男,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原告陈寿炎诉被告汪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陈通港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寿炎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陈寿炎负担。审判员  侯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徐娟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