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民申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林某1;林某2;林某3;林某4所有权确认纠纷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某1,林某2,林某3,林某4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申8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某1,女,汉族,1951年8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某2,女,汉族,1947年6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某3,女,美国公民,1946年6月15日出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某4,男,汉族,1953年2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再审申请人林某1因与被申请人林某2、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某3、林某4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民终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林某1申请再审称: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关规定,物权的取得,必须以登记为准。在林某2将诉争房产登记在其名下之前,其并未取得诉争房产的物权,二审法院认定“系被申请人物权的侵害”,显然是错误的。第二,即便林某2享有诉争房产的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其返还原物的请求权己消灭。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但该法第三十一条同时规定,涉及不动产物权的,需要办理登记方产生效力。再者,该法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当时诉争房产早已登记在林端名下,故适用该法该条规定尚有不妥。第四,本案林某2的继承权受到侵害引发的纠纷,应适用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林某2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第五,林伯篯生前有精神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无法作出将诉争房产遗赠给林某2的意思表示及行为能力,案涉“立留言”并非真实。综上,原生效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依法应当再审。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窗体顶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自己意愿处分自己不动产物权的一种单方法律行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非依法律行为)而取得物权,取得物权的生效时间始于继承开始。本案中,林某2已通过继承方式取得案涉房产所有权,即使未登记,也仅影响其处分该房产的物权效力,不影响其取得该房产所有权。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目前诉讼时效制度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并不适用于物权请求权。本案中,林某2一审的诉讼请求是确认其拥有案涉房产所有权,该诉讼请求属于物权请求权范围,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综上,再审申请人关于林某2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林某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林某1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钟 婴审 判 员 陈少苓代理审判员 林欣宇二〇一七年九月××日书 记 员 谢振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