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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2执1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许明与是兴国、张娟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明,是兴国,张娟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02执1907号申请执行人:许明,男,1972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被执行人:是兴国,男,1969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被执行人:张娟华,女,1969年4月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苏0402民初37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财产553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赵亚鲁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晓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