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5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姜旭峰与青岛宏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莱西九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旭峰,青岛宏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莱西九分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5031号原告:姜旭峰,男,出生于1988年9月14日,家住烟台市福山区。被告:青岛宏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莱西九分店,住址莱西市沽河街道办事处牛溪埠村中心大街北29号。法定代表人:张翠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旭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姜旭峰负担。审判员 孙增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逄淑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