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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执20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苏细抽与陈庆邓、钱小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细抽,陈庆邓,钱小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7执20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细抽,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陈庆邓,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钱小菜,女,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7民初113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3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苏细抽与被执行人陈庆邓、钱小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日向被执行人陈庆邓、钱小菜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交纳执行款50000元及利息;二、负担本案诉讼费525元,申请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陈庆邓、钱小菜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陈庆邓、钱小菜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庆邓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福克斯牌小型轿车一辆,但未能实际扣押。此外,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走访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11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海人民陪审员  金小虎人民陪审员  梁辉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谢智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