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3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李登雄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粤01执3624号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雄:你们之间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5012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登雄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1107.65元(包括案款11041.65元、执行费66元),并已将该案款发放至申请执行人及将执行费上缴省财政专户。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九月××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审批稿纸案号、案由:(2017)粤01执3624号案件处理结果:执行完毕签发:核稿:主办单位和拟稿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