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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2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郭志民与李建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志民,李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204号申请人郭志民,男,汉族,1980年3月22日生,住开封市祥符区。被执行人李建峰,男,汉族,1975年4月26日生,住开封市祥符区。本院在执行郭志民申请执行李建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郭志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212民初14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鹏审判员 李淑芳审判员 秦启道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蓓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