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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2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农商行申请被执行人彭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商行,彭某某,刘某某,贺某,刘某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2执162号申请人农商行,住所地常宁市被执行人彭某某,男,住所地常宁市被执行人刘某某,男,住所地常宁市被执行人贺某,女,住所地常宁市被执行人刘某某1,女,住所地常宁市申请人农商行申请被执行人彭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482民初135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农商行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482民初135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智审判员 郭小毛审判员 尹 俊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唐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