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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民初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耿学岭与魏光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学岭,魏光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689号原告:耿学岭,男,住平原县。被告:魏光鲁,男,住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学岭诉被告魏光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耿学岭撤诉。案件受理费863元,保全费820元,共计1683元,由原告耿学岭负担。审判员 杨 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侯卫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