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耿学岭与魏光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学岭,魏光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689号原告:耿学岭,男,住平原县。被告:魏光鲁,男,住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学岭诉被告魏光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耿学岭撤诉。案件受理费863元,保全费820元,共计1683元,由原告耿学岭负担。审判员 杨 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侯卫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