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2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重庆国奥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永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国奥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永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2531号原告:重庆国奥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国惠路35号国奥村一期中心商业第吊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52043252D。法定代表人:杨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黄丹,谭静,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萍,女,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国奥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永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国奥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国奥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国奥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国奥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成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蒋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