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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高世红、李永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世红,李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1258号申请执行人:高世红,女,1974年3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李永红,男,1969年8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沈雪慧,女,1973年8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执行高世红与李永红,沈雪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高世红于2017年6月1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李永红,沈雪慧支付执行款141270.00元,现李永红,沈雪慧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皖1881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彭毅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