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4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查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4民初915号原告:查某,男,194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被告:杨某,女,195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原告查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查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查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查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查某负担。审判员 段新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段 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