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燕聪引诱幼女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燕聪
案由
引诱幼女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838号罪犯王燕聪,男,198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漳浦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5)芗刑初字第3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燕聪犯引诱幼女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9月10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0年4月8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王燕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8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燕聪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五年十月至二0一七年五月累计获得考核分1825分,表扬三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8000元,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王燕聪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燕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0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秋英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詹跃忠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韦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