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722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冯茂魁与被告左权县龙泉乡堡则村村民委员会、霍春光演出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茂魁,左权县龙泉乡堡则村村民委员会,霍春光

案由

演出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2民初549号原告:冯茂魁,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身汉族,住河北省涉县。被告:左权县龙泉乡堡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左权县龙泉乡堡则村。法定代表人:马新田,任主任。被告:霍春光,男,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左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茂魁诉被告左权县龙泉乡堡则村村民委员会、霍春光演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茂魁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茂魁交纳。审判员  孟丽沙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石永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