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3民初1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方美新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美新,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3民初1683号原告:方美新,女,1958年08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开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鸿发,广东风采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炜俊,广东风采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天长路47号。负责人:周坚,该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伟杰,该司员工。关于原告方美新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适用简易程序受理后,发现案情复杂。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限届满前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赖中文审 判 员 黄婷婷人民审判员 余春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小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