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行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安云与重庆市合川区社会保险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安云,重庆市合川区社会保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7行初179号原告王安云,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姚述良,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市合川区社会保险局,住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江城大道236号。法定代表人周学军,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安云诉被告重庆市合川区社会保险局行政给付一案中,原告王安云以双方和解为由而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合川区社会保险局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安云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安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安云负担。审 判 长 梁洪川人民陪审员 黄 菊人民陪审员 王洪淋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邱玉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