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304民初2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亚锋与贾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锋,贾建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4民初2033号原告刘亚锋,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被告贾建强,男,住宝鸡市陈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锋与被告贾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自愿于2017年9月1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亚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亚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亚锋承担。审判员  杨录海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许 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