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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2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赵志刚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刚,邱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2771号申请执行人赵志刚,男,198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邱志军,男,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江油市。申请执行人赵志刚与被执行人邱志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审理终结,(2016)京0114民初779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邱志军未能自觉履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3月10日该案执行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7年7月17日将被执行人邱志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联系方式及住所,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志刚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郝丙坤审判员 薛恩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文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