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4民初7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卞涛与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南开商场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涛,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南开商场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7438号原告:卞涛,男,197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标准厂房2-3421。法定代表人:CEDRICAMMANN,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昀健,男,该公司职员。被告: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南开商场,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68号甲1号。负责人:劳伦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昀健,男,该公司职员。原告卞涛与被告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南开商场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卞涛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卞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卞涛负担。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康 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