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魏剑龙与游秋娣、陈昌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剑龙,游秋娣,陈昌荣,陈昌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02民初1185号原告魏剑龙,男,197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龙岩市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委托代理人罗世超,湖南锐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微星,湖南锐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游秋娣,女,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上杭县人,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陈昌荣,男,199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上杭县人,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陈昌顺,男,200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上杭县人,住福建省上杭县。原告魏剑龙与被告游秋娣、陈昌荣、陈昌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剑龙的委托代理人罗世超、杜微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游秋娣、陈昌荣、陈昌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剑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游秋娣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元、支付利息2200000元(按月利率2%自2015年6月5日暂计至2017年4月4日,以后另计至本金清偿日止),合计7200000元;2、判令被告陈昌荣、陈昌顺在继承陈标才个人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陈标才系同乡,双方从2012年开始就一直有经济往来,款项较多而复杂。为了理清债权债务,原告与陈标才于2014年8月5日进行账目核对,并由陈标才亲手书写借条明确“今借到魏剑龙先生个人人民币6000000元。借期一年,按每月3分计息,息金每月支付180000元”。2014年8月至2015午5月26日,陈标才实际支付了6个月的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前陈标才突发疾病,原告在2016年8月听闻陈标才因病去世,辗转联系其亲属未果,无法收回借款本息。综上所述,被告游秋娣作为陈标才配偶,应共同承担该借款债务,另三被告作为陈标才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利益,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游秋娣、陈昌荣、陈昌顺未作答辩。原告魏剑龙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原告魏剑龙与陈标才(已故)为福建同乡,于2009年左右相识,魏剑龙系郴州汇龙置业有限公司的股东,陈标才为该公司开发的万宝国际城项目标段实际施工人。因工程实际施工中需要先行垫资,陈标才开始陆续向魏剑龙借款,期间多次借新还旧,双方借贷往来较为频繁。2014年8月5日,魏剑龙与陈标才进行了账目核对,陈标才向魏剑龙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魏剑龙先生6000000元,借期一年,按每月3分计息,息金每月支付180000元”。陈标才于2014年9月13日向魏剑龙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随后支付了2014年8月6日至2015午5月26日期间的借款利息,剩余借款本金5000000元一直未还。二、被告游秋娣与陈标才系夫妻关系,被告陈昌荣、陈昌顺系陈标才之子,陈标才于2015年10月23日因疾病死亡。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魏剑龙与陈标才的借贷关系系双方自愿,属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依照本院查明的事实,陈标才向魏剑龙借款的时间发生在陈标才与游秋娣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游秋娣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系陈标才的个人债务,故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游秋娣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陈标才因疾病死亡,游秋娣应就陈标才的上述债务向魏剑龙承担清偿责任。魏剑龙要求游秋娣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支付利息2200000元(按月利率2%自2015年6月5日暂计至2017年4月4日,以后另计至本金清偿日止)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陈昌荣、陈昌顺系陈标才遗产的法定继承人,陈标才因疾病死亡后,陈昌荣、陈昌顺未声明放弃对陈标才遗产的继承权,故魏剑龙主张陈昌荣、陈昌顺在继承陈标才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游秋娣向原告魏剑龙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支付利息2200000元(按月利率2%自2015年6月5日暂计至2017年4月4日,以后另计至本金清偿日止),合计7200000元,此款限被告游秋娣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完毕;二、被告陈昌荣、陈昌顺在继承陈标才遗产范围内向上述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如果被告游秋娣、陈昌荣、陈昌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280元,由原告魏剑龙负担4000元,被告游秋娣、陈昌荣、陈昌顺负担612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文林人民陪审员 张湘燕人民陪审员 张建国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肖 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