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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民初6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长兴汉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阿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汉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阿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6444号原告:长兴汉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洪桥镇馨苑小区31幢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566977355R。法定代表人:金锡虎,总经理。被告:吴阿江,男,1931年3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原告长兴汉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阿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姒国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长兴汉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阿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兴汉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吴阿江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兴汉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阿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兴汉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姒国俊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严 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