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新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乌鲁木齐紫鑫源地矿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紫鑫源地矿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291号申请执行人:新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伍先石,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紫鑫源地矿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春明。申请执行人新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紫鑫源地矿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528行审3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额为0.56万元。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地产、无车辆、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新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安亭审判员 唐良兵审判员 唐小冬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焦 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