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02民初2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茅华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茅华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初275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负责人:刘瑞成。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群。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健。被告:茅华杰。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被告茅华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842元,减半收取计921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吴 震人民陪审员 黄苏霞人民陪审员 丁玉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智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