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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执700号之四十二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徐杰、孙文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杰,孙文华,韩清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700号之四十二申请执行人:徐杰,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被执行人:孙文华,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被执行人:韩清波,男,198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关于徐杰申请执行孙文华、韩清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孙文华在中国银行229911971238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16.2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文华在中国银行2************8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西磊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贾会来 来自